職業醫師團伙保險詐騙獲刑11年
發布時間: 2022-08-12 點擊量:
一、真實案例
2019 年 3 月至 9 月,鄭某、王某為騙取保險賠款,通過網絡渠道先后在 32 家保險公司(其中財產險公司 23 家、人身險公司 9 家),為自己和團伙其他成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144 份。保單生效后,犯罪團伙虛構被保險人在家中摔傷、騎電動車摔傷等事故,并伙同某醫院醫生李某 (已退休)、慕某、朱某偽造受傷住院病歷和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并通過訴訟等手段施壓,共騙取保險賠款 175.9 萬元。
二、法律后果
2021 年 9 月,法院終審判決,鄭某、王某等 7 人犯保險 詐騙罪,其中主犯鄭某、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 金十萬元;醫生李某、慕某、朱某作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 三年至二年不等,緩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其 余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 萬元。
三、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最后提醒大家,法律紅線不可碰,僥幸心理要不得。